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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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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个回答 2024-07-26 20:45:16

精选答案:

【法律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当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